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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