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