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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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第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
第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
第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
第六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第七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
第八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
第九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第十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第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一)...
第十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
第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第十六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
第十七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
第十八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
第十九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
第二十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
第三十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
第四十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
第五十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十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