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