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