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