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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