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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