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