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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