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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