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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