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