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