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