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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