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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