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