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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