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