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