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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