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