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