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