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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