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二十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