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八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