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七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