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