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