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