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