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