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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