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