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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