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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