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