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