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