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