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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