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