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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