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