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