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鉴定机构接受仲裁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等委托进行的鉴定,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基于举证的需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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