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