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侦查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